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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日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4-12-29 22:06:30 阅读:1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已获取下列两方面的审计证据:

  (一)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所有报表(包括相关附注)已编制完成;

  (二)被审计单位的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

  “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是审计工作完成的标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审计工作完成日。因为审计报告日是第一时段期后事项和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分界日,注册会计师对第一时段期后事项承担的责任重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为了降低自身风险,通常将审计工作完成日确定为审计报告日,而不会选择审计完成日后的某一日作为审计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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