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年会期间发生的聚餐费用,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即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银行存款。
根据费用所属部门,借方需进一步细分为相应的管理费用科目,例如: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尚未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性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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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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