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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不同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18:47:43 阅读:373

增值税与消费税作为流转税,计税依据有相似之处,但存在显著差异。消费税计税依据有量价两类,啤酒、黄酒等从量计征,其区别在于增值税的计算上。押金在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上若逾期未退,则视为含税价,需缴纳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啤酒押金仅用于计算单位适用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消费税则为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在受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若委托个人加工,则无需代收代缴消费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为加工费×适用税率。自产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低偿债务,消费税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计算,增值税则按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范围的差异导致计税不一致,消费税视同销售范围较广,如将自产轮胎用于生产卡车,仅征消费税而不征增值税。啤酒屋自产自销啤酒,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是特殊案例。

卷烟、白酒设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按照国税函[2009]271号、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处理,这是其区别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重要部分。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涉及从价从量的计征、押金的处理、进口计税、受托加工、视同销售、特殊案例处理及特定商品计税价格设定等,这些差异影响了计税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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