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职业培训

问237:哪些场所不应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6 16:39:35 阅读:366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的性能及特点,对于硝酸钠、硝化纤维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场所,钾、钠、镁、锆、钛、铀等碱金属、碱土金属及其他活泼金属火灾场所,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场所,可燃固体深位火灾场所等,均不应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由于热气溶胶灭火剂采用多元烟火药制得,因此,其性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气体灭火剂。特别是在灭火剂的配方选择上,因为各生产单位相差较大,如若制造工艺或配方选择不尽合理等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产品质量事故。我国曾先后发生过热气溶胶产品因误动作而起火、储存装置爆炸、喷放后损坏电器设备等多起严重事故。所以,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不得使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对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的其他电气火灾等场所,也不得使用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标签: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41201/1/245285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猜你喜欢
猜你喜欢
  • 最新动态
  • 热点阅读
  • 猜你喜欢
热门标签

网站首页 ·

本站转载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来源网站所有,原创内容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内容转载、商业用途等均须联系原作者并注明来源。

鲁ICP备2024081150号-3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E-mail:admin@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