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概念区别:重大危险源是一个国际性的术语,指的是那些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其数量等于或超过特定临界值的单元。这些单元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前者通过切断阀来判断,后者则依据防火堤来分类。重要危险源则是通过危险源识别评价,达到一定数值后构成的,并非一个正式的概念。
2. 分级差异: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是通过计算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和R来确定的。
3. 分类差异:重大危险源分为七类,包括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企业危险(构)筑物;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压力容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应与人口密集场所、公共设施、饮用水源、交通干线、军事禁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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