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出口货物并确认收入时,会计操作如下:
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对于免、抵、退税过程中的会计调整,按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需进行以下处理: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月末,根据退税额的计算,会计调整如下:
借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同时,针对“免抵税额”的处理是: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最后,当企业收到退税款时,会计记录如下: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以上会计处理依据的是财政部1995年财会字[21号]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的通知,以及2006年11月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会计科目说明2221应交税费的相关规定。
扩展资料
出口货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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