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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22:36:59 阅读:598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的处罚措施。

对于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以及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若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标,或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将面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同时经营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更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包括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未按规定执行报停制度,旅游客运包车不符合规定等,将面临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此外,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标志,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违规出租,将遭受更高额度的罚款。

对于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副本、客车超载、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严重违规行为,罚款额度会更高,可达3000元至10000元。同时,经营者因重大事故将面临法律责任,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由有权机关执行。

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将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无照经营或不具备条件仍从事客车租赁的,将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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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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