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只是拥有一些技术人员和生产设备,而没有具体人力人员,一旦某个工程中标,将其所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人工费)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或者某一个人,具体方式采取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或者某一个人组织一些人力完成此项劳务。由于一些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只是签定的一个简单的协议,或者只是口头协议,在财会核算上,很多建筑安装企业只是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这笔费用。很多承包企业采取坐支的方式,收入不入账,利润部分形成账外小金库。这一点在税收上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导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存在很多的争议: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应视同企业支付雇佣的临时人员工资,不应该就其支付的此项“人工费”征收营业税;有人认为是将工程的“人工费”部分转包给他人,属于分包工程征,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还有人认为支付“人工费”属于劳务性质,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目前建筑安装企业发生以上业务所存在的争议,日前就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如何鉴定其劳务性质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文件。新的政策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即: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政策的出台解决了一个问题,堵塞了一个漏洞。解决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政策不明确,导致就这种行为是否征税以及依据怎样的税目征税等问题。文件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中的纯劳务部分(人工费)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就其承包方取得的劳务费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或者转包人的“劳务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出包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一些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给出包方工资表的形式领取“人工费”,导致收入不进帐,漏缴企业所得税等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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