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自产的产品对外捐赠(账面成本,公允价值),怎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税法口径怎么处理,完整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例如:产品账面成本80元,公允价值1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93
贷:库存商品80(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100*0.13)(增值税视同销售缴纳)
税务口径:
借:营业外支出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1、收入:纳税调增100元;
2、主营业务成本:纳税调增80元;
3、营业外支出:纳税调增2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捐赠自产产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捐赠自产产品是实物捐赠中的一种,对于它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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