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一、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关系:
销项税额实质是销售方帮购货方代缴的税额,即这部分税额已经含在销售款里了。而反之进项税额就是购货方应负担的税额,是和价款一起付给供应商的。企业需要在账务里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而本月应交增值税额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认证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二、进项税和销项税抵扣方式:
当月月底前在国税网上,上传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进项认证认证通过的发票即可作为次月销项税的抵扣。到次月申报时,如果进项税额小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差额作为应交税额上报并缴税,如果进项税额大于申报月份销项税额,则剩下的部分作为留抵进项供之后的销项抵扣。
三、特别注意:
而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均不计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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