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的必要支出,与借入资金相关,主要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摊销,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摊销,以及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这些费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直接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只要符合税法对利息水平的限定条件,就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在资产购建期间产生,应计入资产成本;资产交付使用后的借款费用则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如果借款用途未明确,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房地产完工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另外,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其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若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方式变化并不影响借款的性质,且集团公司能提供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可以不受限制,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借款利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对于有规定借款期限的,可按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未规定期限的,可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纳税人应计未计、少计的利息支出不得移转至以后年度补扣。
对外投资所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对外投资从关联方借入资金,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如果预提属于当年度应承担且按借款合同约定应在以后年度支付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借资方企业股权结构未改变的,出资方企业从借资方企业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处理,借资方企业视作“利息支出”。若无法提供完税证明,则按“利息收入”处理,出资方企业按“利息支出”处理。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本单位职工集资和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暂按年利率12%计算的数额内部分允许扣除,高于年利率12%的部分,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标准按照省局规定执行。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处理。企业将借入的资金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应按规定结算利息并缴纳营业税等税费,资金使用单位凭对方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按相关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利息支出(Interestexpense)是指临时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以收付实现制作为记帐基础的前提条件下,所谓支出应以实际支付为标准,即资金流出,标志着现金、银行存款的减少。就利息支出而言、给个人帐户计息,其资金并没有流出,现金、银行存款并没有减少,因此,给个人计息不应作为利息支出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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