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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高危行业有哪些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07:53:49 阅读:763

煤矿企业、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参与或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准确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3. 督促实施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 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 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晓自身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他们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他们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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