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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留置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31 22:46:21 阅读:567

留置,是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对该动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权留置财产。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及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得留置的物。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其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留置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应与债务人约定不少于两个月的履行债务期限,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留置物,或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留置权因债权消灭或债务人提供担保被债权人接受而消灭。

扩展资料

担保法,广义上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上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5种。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由八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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