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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九章  罚  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3:25:32 阅读:828

第四十七条强调,若违反本办法的任何行为,而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将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指出,若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第四十九条说明,如果建设单位或项目招标人未通过招标发包监理业务,同样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指出,未将建设工程合同或工程变更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针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若无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建议有权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执业资格。

第五十二条列举了监理单位的五种违规行为,包括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派驻人员不符合监理合同或《监理规划》要求、未书面提出对违规行为的制止和纠正要求、对主要材料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的行为未提出制止和纠正要求、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针对这些行为,监理单位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说明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两种违规行为,包括未取得相应证书即从事监理工作、同时在3个以上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针对这些行为,将对监理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业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格。

第五十四条指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强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受到其所在单位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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