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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1 17:14:04 阅读:35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通信建设管理体制,提高通信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授予邮电部对通信行业进行管理的精神,结合建设部有关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邮电部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社会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通信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第三条 所有通信建设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大中型通信建设工程和国外贷款建设的通信工程均应积极创造条件,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通信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二章 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管理通信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第六条 邮电部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行业的建设监理规章;

  (二)制定通信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标准、审批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通信行业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检查、处理通信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故;

  (六)指导和管理全国通信建设监理工作。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督促本地区的通信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

  (三)管理本地区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 通信建设工程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第八条 社会监理单位称谓×××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九条 成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必须经邮电部审批,确定监理范围,发给资格证书,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第十一条 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

  (一)建设前期阶段:

  1、参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二)设计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商签设计合同并组织实施;

  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材料的招标和订货;

  4、协助建设单位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建议;

  2、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四)施工阶段:

  1、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

  6、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7、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8、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9、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10、审查工程结算。

  (五)试运行阶段:

  负责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六)调解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对方权力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授予监理单位所需的监督权力还应在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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