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时,首先需了解哪些票据无法挂失止付,如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若票据允许挂失止付,失票人应立即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详细信息。失票人还需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将发出止付通知书,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若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而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公示催告程序具体如下: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审查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布公告,以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在此期间,票据转让无效,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可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裁定后,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申请人需在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若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可能包括付款人、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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