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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8 03:44:50 阅读:7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中,着重强调了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首先,他们通过第21条规定,对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行。

工程质量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依据第22条,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均需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这些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对监督工作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通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进行严格监理,一旦发现不符合质量与安全标准的工程,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把控非常严格,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任何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都不能用于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第24条规定,质量监督机构需具备专业的试验检测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的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鉴定,确保公正无偏。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全责,第25条强调了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确保责任制的落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需在24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不同级别由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6 号,于2006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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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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