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包括质量巡查、飞检、专项稽察和举报调查等,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随机抽查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条,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以抽查方式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统计汇总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按季度实施奖惩,筹集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收缴和管理关键工序考核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以抽查方式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定期向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施工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并按照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结果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在进行关键工序考核前,施工单位要按照表1和附件1自查重要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表1和附件1进行检查。表1内容包括重要施工程序的检查内容,如施工技术准备、图纸审查、设计交底、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原材料及中间产品验收与检测、关键参数的确定与检验、实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审核等。
扩展资料
2012年11月6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国调办监督〔2012〕255号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职责、考核对象和考核标准、考核及奖惩、奖励资金来源及奖罚兑现、附则6章29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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