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所收入30%以上3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严重的还会处5-15日拘留。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假药、劣药: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药店出现假药处理流程:
1、清点该批次药品数量,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并将该批次药品现有数量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同时上报药店主要负责人,并上报至管辖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核实该批次药品进货渠道,找到对应的随货同行单、发票、药检报告,核实进货数量,已销售数量,对销售的药品依据销售记录或处方等可以追踪的线索追回已售出药品。同时找出供货方资质、产品资质,并通知供货方。
《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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