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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排烟设计规范要求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4 09:24:00 阅读:828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机械排烟系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当室内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必须安装机械排烟设施(GB50016-2006 9.4.1)。对于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需划分防烟分区,每个分区的面积限制在500㎡以内,且防烟分区不能跨越防火分区(9.4.2)。

防烟分区通常使用隔墙、结构梁和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确保有效隔离(9.4.2)。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有特定要求,如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管道应在管井内,且穿越处需设排烟防火阀(9.4.3)。

地下建筑和密闭场所应同时配备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得少于排烟量的50%(9.4.4)。排烟量的最小规定在相关表格(9.4.5)中有详细说明。排烟口、排烟阀和防火阀的设置需满足联动、手动和自动开启要求,且位置要求离可燃物安全距离(9.4.6)。

对于高层建筑,特别是一类高层和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包括特定长度的走道、大型无窗房间、中庭和地下室(GB50045-95 8.4.1-8.4.12)。排烟口位置、风机选型、全压计算以及与其他通风系统的隔离都遵循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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