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存款主要是财政金库款项和政府财政拨给机关单位的经费以及其他特种公款等。
是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一种财政资产。 包括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存款。国库存款是指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它财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项财政在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扩展资料
一、构成部分
国库存款是指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它财政存款是指未列入国库存款的各项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
二、管理原则
由总预算会计负责管理,统一收付,遵循下列原则:集中资金,统一调度;严格控制存款开户;根据年度预算或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
三、核算方法
按照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设置“国库存款”和“其它财政存款”科目,采用收付实现制(现金制)原则确认,按实际发生额计量。有外币 收支业务的应按外币币种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金额。
四、财政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集中资金,统一调度。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存款账户。调度资金应根据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并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
(2)严格控制存款开户。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
(3)按预算和计划拨付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经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
(4)转账结算,不提现金。财政部门是资金分配部门,不直接使用现金,财政的出纳机关是国库。所以,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各种会计凭证不得也没有必要用以提取现金。
(5)在存款余额内支付,不得透支。财政总预算会计只能在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余额内办理支付,银行不能透支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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