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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法律特征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8 17:08:08 阅读:725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拥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首先,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其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的,需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和规定的。

再者,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扮演中介机构的角色,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此外,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作为一项政策性强且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必须实行统一管理。

最后,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强调,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工作,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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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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