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使用登记程序。以下是关键内容的改写: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应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即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进行使用登记: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
租赁合同;
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维护、保养制度;
使用单位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机械办理登记,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9),不合格的将书面告知原因。使用登记证必须放置在机械显眼位置,仅限于登记项目的使用,禁止转借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并要求停止使用或拆除:
违反国家、省及本办法规定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在机械拆卸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需填写《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附件10),并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结束该设备的登记状态。
扩展资料
湘建建〔2009〕34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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