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指授权机关依照特定程序,依照一定原则,运用特定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基础,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一)、税收立法权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全国统一实施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制定、公布、开征、停征)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发布“条例”或“暂行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修订并由(1)实施立法)
(3)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目前仅海南省、各民族自主地区有权制定。
二、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的。
它包含了:
1.税收法定原则
①要件法定原则:涉税得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②税务合法性原则:无法律依据,不得对各税种开征、停征、减征、免征。
2.税收公平原则
①横向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相同时,税负相同
②纵向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不同时,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
①经济效率:制定的税法要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②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节约征管成本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而不能进考虑相关的外观和形式。
三、税法适应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的效率高于法规的效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在新税法公布实施前发生,却在公布实施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纳税义务,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发生诉讼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
四、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一个完整的税法应该由哪些内容组成。
1.总则
2.纳税义务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4.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5.税率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减税免税
10.罚则: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处罚措施。
11.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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