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消防法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修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与之相对应,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实践中有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虽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由于疏于维护保养、检测,造成线路、管路老化以致不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从而形成火灾隐患乃至发生火灾。针对这种情况,增加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维护保养、检测”为本条规范的对象。二是根据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发布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修改为“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本条作为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也作了对应的修改。此外,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为加大执法力度,本条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处罚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包括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中任一环节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做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本条所称的“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责令违法的单位、个人限期改正,即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的电器产品进行重装或者修改,对燃气用具管路进行重新敷设或者修改,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等,以消除火灾隐患。如果违法的单位、个人逾期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电器产品或者燃气用具,还可以对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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