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建设期发生的开办费在会计处理时通常会一次性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表明开办费在会计处理阶段被视为企业日常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费用。
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在决定开办费的处理时,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开办费为长期待摊费用,因此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企业如果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年度内仍有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同样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面对工厂建设期间的开办费,其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方式均提供了灵活性。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财务管理策略以及税收政策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合规性和财务效益的最大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费用的性质、企业运营需求以及税收规划,以实现财务目标和税务优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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