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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10:12:28 阅读:29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将员工的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休息时间等综合计算后得出的一种工作制度的意思。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员工较多、工作岗位较复杂的企业。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解答:

  有些岗位需要集中作业,比如因为工作性质特殊、受自然条件限制或者季节影响等;还有一些岗位需要集中休息,这些岗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申请综合计算工时。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工会意见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情况;

  (四)其它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律师补充: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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