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企业销售货物过程中收取的押金,若单独记账管理,并未并入销售额计算税款,但若逾期未归还押金,则需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次,企业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若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张发票上明确列出,则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反之,不论其财务处理方式,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三,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应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对于还本销售方式,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第四,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则需按照规定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其中,成本利润率为10%,但若为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则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执行。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基于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承担税款,只有在商品有增值时才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商品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难以准确计算,因此普遍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办法,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差额即为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充分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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