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军舰的定义
根据国际海洋法,军舰是一国武装部队的舰船,正在服现役,具备辨别国籍的外部标志,有国家政府正式委任的军官指挥,舰员受到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约束。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舰船,才能被认为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军舰,并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力。新造的舰艇若未投入现役,不被视为军舰;退役的军舰或被舰员放弃的军舰则不再被视为军舰。医院船虽然享有特殊的权力和义务,但不能视为军舰。商船改装的军舰或军队临时征用的民船,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军舰。
2. 军舰的豁免权
军舰在公海上被视为船旗国的“领土”,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它只服从船旗国的管辖,其他国家无权对它提出司法管辖的要求,更不能在军舰上采取强制性措施。外国人未经舰长同意不得随意登舰;外国当局不得对军舰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不得实施警察或法院性质的行为;外国军舰不得在公海上对别国军舰进行追逐、登临检查和扣押。
3. 军舰的紧追权
紧追权是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逃逸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力。这一权力通常通过军舰来实现。军舰对违法商船发出停车命令遭到拒绝后,可以对其实施紧追,追上后再实施登临检查。
4. 军舰的登临权
军舰的登临权是军舰对商船行使的一种权力。即军舰有足够理由认为商船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时,有权登上商船进行检查。但军舰只可以在本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登临检查。
5. 军舰的拿捕权
军舰的拿捕权是指军舰对犯有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的船舶可以实施拿捕的权力。如:战时,交战国可以封锁敌国的港口和沿岸领水,并且可以封锁邻近这些港口的领水的公海的某些部分;如果中立国商船企图破坏这一封锁运载禁运品,军舰就有权对其进行临检、搜查直至拿捕。
6. 军舰的自卫权
军舰自卫权是国家自卫权在海上的体现。军舰自卫权的对象是严重违法的任何外国舰船。军舰行使自卫权既可以在本国领海,也可以在公海。
7. 军舰的紧急避难权
根据国际习惯,军舰如在海上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无法继续航行的情况,有权进入任何国家的港口避难,无需得到该国的允许。军舰在避难时,应遵守港口国的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害该国和平、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并应支付相应的救助费用。一旦避难理由消失,军舰应立即离开避难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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