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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会计中出口企业的存在哪些内部财务制度的缺陷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5 13:59:45 阅读:963

据商务部专业人士总结,出口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很容易致使企业被进口国主管机构判定为倾销成立。我国部分出口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不完善,不但为应诉带来困难,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的重大障碍。

1.我国出口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控制不严格

会计资料在反倾销案件应诉中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资料。在我国,很多企业的会计档案保管制度都不健全,既没有会计档案的专门管理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对其进行管理。在企业受到反倾销调查时,会计人员无法及时提供反倾销调查所需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无论各国的反倾销体制有多大差异,反倾销计算原理和调整项目都是大致相同的,即影响被调查产品的价格的成本、直接销售费用的调整,如运费、包装费用、仓储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等。而我国的大部分出口企业,从原材料购进到产品出口销售,一系列会计资料的不完整导致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陷入被动。举个例子说,比如外方调查企业运费情况,国内企业只要有运费发票并有合同就可以入账了,而外方要求对应的购入货物是什么,运距也要提供,而国内不少企业是运费集中开票,很难明细说明。

2.我国出口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信息存在失真

受我国会计环境复杂、法制不健全、职业道德缺失等原因的影响,在很多出口企业,存在“两套账”、“多套账”的情况,公布的会计信息存在失真,账簿资料既不“唯一”也不“清楚”。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现有的成本资料不能完全被采纳,经不起反倾销调查对会计的审计。另外,某些出口企业操控成本费用,调整当年利润,导致当年的成本费用数据失真,成本费用构成不能反映其产品价值,甚至虚增产品的真实成本,为应对反倾销调查设置了障碍。当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发现出口企业有操控成本的行为,会被立即视为不合作,提供的企业资料将会受到全面怀疑。这种现象多是企业有些支出没有相应发票支撑,如送礼的费用,找些油费来抵顶,这样查出问题很大。

(三)企业对工人的劳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过低

与国外企业不同,我国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以及奖励、津贴等方面的支出,并未全部进入人工成本。有的单位大部分员工并未给上社保,实际上是每年单独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个人部分,这样操作企业会省下大部分应由公司负担的资金,而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产品进行“正常价值”确认时,往往导致“正常价值”虚低,直接致使应诉出口企业被判定为倾销。另一方面会计对策,我国企业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监管部门对仿制品监管不力,公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很多求新求变的企业,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出了新产品,往往不用多久其他企业的仿制品立即占领市场,对产品开发、研制的企业造成严重损害。这些不重视科技投入生产仿制品的企业,不必承担任何开发成本即可获得高额利润,更加助长了他们抄袭仿冒的习气。这些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于不承担开发成本,价格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企业产出产品的价格,给进口国以低价销售的口实。

(四)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不能达到应诉反倾销的要求

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举证,不但涉及会计专业问题,而且需要专业人员从会计和法律的角度进行确认。与此同时,反倾销应诉的每个过程都需要依照严格的时限要求,比如,对替代国的评价和建议应在立案后的10天内提出,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税率裁决的申请应在立案后22天内提出,整个反倾销调查应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等等。因此,办理反倾销应诉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极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然而,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很难达到应对反倾销应诉所要求水准。这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律

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是有的放矢地进行反倾销会计举证和抗辩的保证。不熟悉国际反倾销律法的企业会计人员只能在反倾销调查立案后,依据调查问卷的内容要求进行整理,而不是依照国际反倾销法律有预见性的采用规避会计,有效避免反倾销调查。但是,在严苛的时间期限压力下,出口企业会计人员填写调查问卷的质量和达到的效果,实在是难以保证。以本人亲身经历没有律师的指导,会计人员将无所适从。

2.不精通国际贸易

反倾销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符合国际惯例的合法的保护手段,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反倾销会计举证应该隶属于国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体制。然而我国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缺乏对国际贸易惯例和海关估价方法的必要了解,这对于应对反倾销调查非常不利。

3.缺乏必要的外语水平

作为涉外诉讼的一种,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出口方企业必须以进口国调查方的语言进行。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填制调查问卷以及涉及诉讼程序的时候,一定是以外语进行。然而我国企业的会计人员,鲜有具备听说自如的外语能力,更不要提正确的使用英语进行会计举证、陈述和应答。而需要律师或翻译做解说,难免在调查时沟通会有些出入。

本文部分内容引自《财会通讯》2010[15:45-47]

《国际商务财会》2008 230(2):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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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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