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中参与主体,分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仅指诉讼程序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无直接关联。而实质上的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法的视角得出的结果,通常为构成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诉讼程序启动时,只能由形式上的当事人参与,管辖法院的确定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是基于此类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程序及阶段的变化,当事人称谓也随之不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起诉与被诉方被称为原告与被告。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一审当事人转变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时,原审原告与被告仍为原告与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原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则继续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特别程序中,通常称为申请人,但在选民资格案件中,申请人被称作起诉人。在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分别称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公示催告程序中,则被称作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同称谓的当事人,不仅反映了其处于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也体现了其在不同阶段中所拥有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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