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些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具体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如下:
首先,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或记账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或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若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且情节严重,将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将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将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再者,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同样将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将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将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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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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