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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二)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8 18:11:18 阅读:210

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

国家为确保中药材的品质和安全,制定了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并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管,以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国家积极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与养殖,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同时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生产基地建设,强调保护生态环境,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以确保道地中药材的品质和疗效。

国家组织对中药材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同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升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在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初加工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建立中药饮片现代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研究。

国家加强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种质基因库,鼓励人工种植养殖,支持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研究。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和具备中药材知识的乡村医生,可根据国家规定,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执业活动中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发和生产,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研究。

国家制定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管理办法,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即可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同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进行配制,以及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需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可在备案后进行配制,无需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中药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教育应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经典理论与临床实践结合,采用现代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学校发展,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内容、评价体系等应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

国家推广师承教育,支持经验丰富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支持其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与传统中医药方法,进行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西医结合研究,推动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国家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民间技术方法进行整理、研究和利用,鼓励组织与个人捐献有科研与临床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等。

国家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与管理体制,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辨证论治、疾病防治、重大疾病、传染病等项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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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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