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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的法律特征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1 17:34:51 阅读:353

预算管理职权是国家财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内容体现在国家预算收支的管理领域,反映了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行使预算权的主体限定在国家权力机关,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部门的其他预算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非预算单位的公民,均无权行使这一职权。

预算权并非单纯的行政权力,它蕴含着经济属性,其内容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这意味着,预算决策和管理的制定必须依据法律,而非个人或单位之间的约定,体现了法律的刚性规定。

预算权的时间维度也具有明确性,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遵循固定的周期,如我国的预算年度从公历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这种周期性确保了预算管理的有序进行。

最后,预算权的行使所代表的利益归属清晰,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体现了公共财政的公共性和公益性。

扩展资料

预算管理职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按照预算管理职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管理职权和地方预算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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