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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4 01:21:00 阅读:696

根据护士条例第三章,护士在执业过程中享有多项权利和义务。首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护士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以及参加社会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权益。

第十三条规定,护士享有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服务,特别是对于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感染风险的护士,他们有权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并在遭遇职业病时获得相应的赔偿保障。

第十四条规定,护士在专业发展方面有权利获得与其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匹配的专业职务和职称,同时也享有参加专业培训、学术研究以及行业协会的权利,以不断提升自身技能和知识。

第十五款强调了护士的信息获取和建议权,他们有权了解疾病诊疗和护理相关信息,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护理工作的改进。

同时,护士在执业行为中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患者生命垂危,护士应立即通知医师并实施紧急救护,对于不合规的医嘱,护士有义务提出并报告。

尊重患者是护士的基本职业道德,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关心爱护患者,保护其隐私。此外,护士还有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义务,特别是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他们需服从政府和医疗机构的安排,积极参与医疗救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

扩展资料

护士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并且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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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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