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等部门,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参照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作)发(放)的《出生医学证明》。
(一)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三)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领(取)证(件)人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和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签发条件,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备 案。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以亲子鉴定证明为条件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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