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鉴定费用通常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 若鉴定标的物价值超过一万元,则按照以下方式收费:
- 鉴证总值在一万元至十万元(含十万元)之间,一万元部分收取3%,超过一万元部分收取2%。
- 鉴证总值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之间,一万元部分收取3%,一万元至十万元部分收取2%,超过十万元部分收取1%。
- 鉴证总值超过二十万元的,二十万元以内部分按照第二款规定收取,超过二十万元部分收取0.5%。
2. 若鉴定标的物价值不超过一万元,则按照以下方式收费:
- 鉴证总值在两千元(含两千元)的,收取50元。
- 鉴证总值在两千元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收取150元。
- 鉴证总值在五千元以上的,按照3%的比例计算收取。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流程如下:
1. 办案交警填写委托书。
2. 办案交警或当事人将委托书送至区县物价部门进行评估定损。
3. 评估人员通知当事人定损评估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4. 事故各方有关人员到定损车辆存放地参加损失评估鉴定。
5. 物价部门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
6. 物价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鉴定结论书并缴纳鉴定费。
7.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提出重新评估鉴定申请。
8. 市物价部门重新做出定损评估鉴定结论,办案交警审核确认。
相关法律依据包括: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综上,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以及扣车时间相关的费用均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不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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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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