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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0 19:48:19 阅读:145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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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4时许,程鹏、邓明谦、程刚以揭阳市有买家要购买丁某寄放在北京毕某处的一块和田玉为由,驾驶1辆号牌为京Q×××××别克牌商务车将毕某、丁某及该块玉石一起载到揭阳市榕城区新阳路中天文化酒店,并联系该块玉石的买家。因未能卖出,6月4日11时许,丁某便要求程鹏、邓明谦等人归还该块玉石,在中天文化酒店地下停车场,丁某和毕某下车后正要将该块玉石从该商务车的后座上搬下来时,程刚就对丁某、毕某说退后一点,在他倒车后搬玉石下车。当丁某、毕某退后时,程鹏、邓明谦、程刚等人突然驾驶商务车将该玉石抢走,迅速逃离现场,并将该玉石载到湖北省武汉市寄放在程鹏的朋友李某处。经鉴定,该块玉石价值人民币750000元。案发后,该块玉石已被追回并发还丁某。6月19日,程鹏、邓明谦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6月26日,程刚在北京向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的侦查人员投案。

程鹏、邓明谦、程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徐国栋律师解答:

程鹏、邓明谦、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

在共同犯罪中,邓明谦提议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程鹏知道事发的经过并默许事件发生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程刚执行邓明谦的指令将玉石载离现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地位次于程鹏,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三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对程鹏、邓明谦、程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徐国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学硕士,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擅长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税务筹划、破产清算、担保纠纷、公司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尤其在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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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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