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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办理外经证需要预缴哪些税款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8 07:01:13 阅读:382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扩展阅读: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发包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自拟,附模板)

每式一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二、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所需资料: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外经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付款证明(发票金额,发包方盖公章)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三、将发票、外经证复印件、完税凭证复印件交发包方。

四、本地税务机关申报。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业务描述: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报送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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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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