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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0 12:08:39 阅读:223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第二章阐述了财会人员的配置与职责。根据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应设配财会人员,村民小组在情况允许下,也可设立财会人员或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且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财会人员需遵守财经纪律,协助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做好会计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分析。实行会计监督,拒绝不合理开支。参与拟定经济计划、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完成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并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九条强调了会计、出纳需持证上岗制度。会计、出纳需接受会计业务培训,并依照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禁止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

第十一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会计任免流程。会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规定了财会人员离任时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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