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超过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一句话概括为: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结合《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实际执行应该是通过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的大小来决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就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要想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除了施工单位的投标单价以外,还需要依据招标控制价的预算单价。所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的精确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整个工程的实施中起指导作用。
调整方法:
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根据最新的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本企业实际情况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与中国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并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建筑市场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预算定额计价方法,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法是建立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工程成本定价和有竞争力的价格。
逐步解决规范计价中不符合建筑市场的因素,彻底消除当前招投标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对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工程量增加,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工程量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对业主不利,为了照顾业主,所以规定一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调低。施工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对施工企业不理,为了照顾施工企业,让他有一定的盈利,所以剩余全部工程量单价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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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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