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不久作出了初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小稳从4月8日起到学校作出处分止,旷课一个多月,不愿意回学校也没有履行相关请假等手续,因此,违反了校规校纪,明显存在一定的过错。参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理想学校可不将学费即教育成本费3400元退还给小稳。同时,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小稳在理想学校上学至被处分,已超过1/2学时,因此学校也可不退还学费。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小稳要求学校双倍返还预付学费没有道理。
同时,鉴于小稳旷课,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学校也无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学校应返还全期夜修费150元及饮水费40元的四分之三1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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