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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00:29:39 阅读:382

1、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丁某对于之前保证的4万借款中,减去王某还的2万,自己应还2万。但还要看保证形式是什么,一般保证的,只有在王某无能力偿还经法院判决并执行不到的前提下才负有偿还义务。

2、有不妥之处: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超出五日的期限,被害人就无权提出抗诉的要求。

对被害人的申诉,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应该抗诉的,应该通知下机检察院,由下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而不是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由下级检察院提起的抗诉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时的抗诉引起的是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二审。

本题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对下级检察院不抗诉的决定不服而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申诉是对被害人面对检察院的不抗诉决定时法律规定的一种救济权利,其所要解决的仍然是应不应提起抗诉的问题。其最终的结果依然是二审的抗诉问题。故本案中如果被害人是对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程序上是没有错误的。如果被害人对未生效判决向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根据本款的规定,提出抗诉的程序主要是:1.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要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不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抗诉。2.在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书的同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便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审判,支持抗诉。

3、丙某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丙某和甲某均属于假想防卫。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误以为是不法侵害,采取了自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故意犯罪,有过失的,认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认定意外事件。

4、(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李某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李某直接起诉的话,被告为县公安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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