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农村水费每吨2元。具体标准是:
1、居民生活用水为2.8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为3.9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为4.1元/立方米;
4、餐饮业用水为4.6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为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为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为0.6元/立方米。
农村水费的收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
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法律依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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