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从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及《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06]79号)第六条 :“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2008-2011年培训期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情况,现将2012年参加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2年7月1日前持有泉州市辖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除如下情况外,均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考试。
1、2012年7月1日前60周岁以上的会计人员;参加全国性会计职称、会计资格考试,考取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科合格证,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会计或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者的当年;参加市级(设区市)以上会计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大赛选手。以上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
2、为确保我市会计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动态数字化管理基础的完整、真实,泉州辖区个别在国家级、省级有关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面授机构或其他经营性网站缴费报名的会计人员,应在我市会计网络教育管理系统补注册、报名,报名时可申请免培免考,并凭其已缴费收据到会计证管辖地财政局确认或免费开通培训、考试。
根据这个文件,今年7月前完成,最好联系下泉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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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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