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多种优惠政策,旨在促进其职业发展和社会融合。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规,政府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于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便利。同时,有关部门减半收取相关规费,如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的费用,为残疾人创业减负。
残疾人员从事劳务所得的营业收入,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如果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同样可以免征增值税。
在农村,对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盲人就业以个体私营和组织起来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在招聘按摩人员时,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此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国税部门对生产销售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商品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收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地税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个体协会会员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可以凭相关证件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经批准后享受优惠政策。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针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包括对残疾人员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的各类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等。
同时,国家对安置一定比例残疾人员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可享受先征后返或部分返还已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营业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特定业务可以免征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超过一定标准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实行暂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旨在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平、包容的就业环境,鼓励其发挥潜能,实现自我价值。通过这些优惠政策,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残疾人就业平等,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生活融入,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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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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