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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护士继续教育学分问题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03:31:42 阅读:993

护士执业证办理及注册程序  一、领证和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和办理首次护士执业注册者,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领证和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9、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出具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  10、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无拟执业机构人员仅有《护士执业证书》,故免提供以上材料中的5、6、7项。  二、再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复印件请使用A4复印纸粘贴,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  三、发证、注册程序  1、发证、首次注册程序  (1)统计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注册机关或所在地县(区)卫生局为本单位申请注册护士领取《护士领证和首次注册申请表》,无拟工作单位者到户口所在地县(区)卫生局领取《护士领证和首次注册申请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县(区)卫生局。  (3)单位复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首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录入信息。各县(区)卫生局、二级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卫生局配备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并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无拟执业单位者信息由设区市卫生局录入。  (5)交表送审。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注册机关。  (6)注册机关初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设区市卫生局录入无拟执业单位者信息时,“四、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一览“工作单位”录入为“无”,“单位识别代码”录入为“0000”。  (7)各注册机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4-2006年”(双数年注册)、或“2005-2006年”(单数年注册),并加盖“xx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8)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正式在编护士领证、首次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核、注册。  2、再次注册程序:  (1)统计领表。各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注册机关县(区)卫生局为本单位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领取《再次注册申请表》。填表时应逐项如实填写,无变化项目也应该逐项填写。  (2)单位初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各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注册信息管理软件。  (4)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各县(区)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送当地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注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栏内填写注册年限如“2004—2006年”,并加盖“xx设区市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再次注册工作必须在注册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级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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