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当地有住房的,只有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当事人不属于上述成员之一,不能投靠入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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