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完成后是去财政局盖章的,盖章时要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要委托代办证明。
2013 年8月27日,财政部以财会〔2013〕18号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分管理、、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监督与检查、附则8章38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6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予以废止。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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