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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4 07:11:41 阅读:392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旅游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个人权益。

首先,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是指离开住所,进行游览、度假、探亲访友或其他消费活动的个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多项权利,包括: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自主选择服务,拒绝强制交易;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尊重人格与民族风俗;在权益受损时,有权寻求赔偿;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利。

而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者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和公德,尊重旅游区域的规定和风俗,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秩序,以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对于境外旅游者,第三十六条规定,他们在特区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规定。当发生争议或权益受损时,旅游者有多种途径寻求解决,包括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但不得同时使用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如果因过错或未达到标准损害旅游者权益,旅游者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理机构投诉要求赔偿。具体包括服务质量问题、未达行业标准、旅行社终止导致费用无法退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最后,第三十九至四十条详细描述了投诉处理程序,包括通知、答复、保证金赔偿和不足部分的支付等,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处理机制。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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